虽然职业打假人案件日益减少,但仍有部分地区的少数人不断的在恶意打假起诉中获利,这不仅严重干扰了商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但由于本地司法机构对对方是否是职业打假人的判定并无先例,法院因此不敢在判决中明示。
得法电商交付团队在每次案件开庭中都会提及其非正常消费行为,并提供全国各地类似恶意起诉的案例。最终,法院在最近几起案件中均判决认定原告滥用权利,违背诚信原则,堵住其以后恶意起诉之源。
案件回顾
杨某诉某网购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杨某在某网购平台购买各种价值较低的商品,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进行维权,要求仅退款,然后直接去法院起诉,且大部分案件仅诉某网络购物平台。
法院裁决
杨某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进行民事诉讼,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但自2019年6月4日至今,杨某在本院起诉某网络购物平台及卖家的案件近40件,杨某显然在滥用权利,违背诚信原则。故杨某要求某网络购物平台赔偿,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链接及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否认原告消费者的身份,主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为生活消费需要”,如何判断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一般综合以下几点:

(1)起诉案件数量是否较多;
(2)购买商品次数是否较为频繁,且购买金额和数量超出正常需求;
(3)是否针对同一订单多此起诉;
(4)起诉案件理由是否雷同等
注:文/王会珍,公众号:百事通法务,本文为作者独立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