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有些职业打假人并不是维护市场竞争环境,而是所谓的职业索赔人,不关注产品质量,是通过产品形式上的瑕疵进行牟利。针对这个现象,众多法学学者共同围绕职业打假人和职业索赔人界分来探讨,职业索赔人是否具有正当权利。
当前,敲诈勒索式职业索赔问题尤为引人注目,日前,“权利滥用的刑法定性”学术研讨会在厦门举行,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厦门市公安局扫黑办协办。鉴于职业索赔问题本身与企业发展、营商环境构建、行政部门执法密切相关,来自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实务专家以及行业领域代表,与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的学者一起,共同围绕“职业索赔与职业打假的界分”“职业索赔是否具有正当权利基础”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论及职业索赔的共同犯罪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刘明祥教授在坚持单一制共犯理论的基础上指出,职业索赔的共同犯罪问题应当根据成员所起的作用区分处理。会上,时延安教授从刑民交叉视角解读了索赔人滥用权利的行为。他认为在坚持实质从属性的前提下,职业索赔的刑法定性问题,首先要判断该行为是否存在民事违法性。民事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应该基于法益衡量原则,判断维权行为是否造成企业财产权、经营权和名誉权不成比例的损害。
来源:检查日报 作者:陈振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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